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池州市總工會勞動經濟部 發布時間:2020-06-17 16:35 |
黨的十八大再次強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十八大報告還首次提到“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這是當前我們做好協商民主工作的強大動力和行動指南。現根據池州市企業建立協商民主機制建設的有關情況,重點探討企業民主管理和集體合同兩個方面工作。
一、關于企業民主管理工作
1、基本情況
企業民主管理是基層協商民主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基層民主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通過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職工群眾對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發揮職工群眾主力軍作用,維護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防止和糾正權利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建立健全協商民主機制,推進企業民主管理是完善基層民主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是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和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廠務公開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近幾年,經過各級工會組織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全市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扎實推進、成效顯著。主要體現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形成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有關單位齊抓共管、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廠務公開內容不斷深化,由主要涉及職工利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向企業生產經營、內部管理、改革發展等領域延伸;參與面不斷拓展,從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不斷延伸到非公有制企業,而且非公有制企業成為我市廠務公開的一大特色;成效不斷顯現,企業改制更加規范,企業管理更加科學,企業效益更加優化,企業勞動關系更加和諧。
2、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有的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工作跟不上,存在公開不及時、不真實、走形式的問題;二是一些企業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落實不到位,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三是對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具體指導還不夠到位;四是非公企業職代會存在代表性不夠廣泛,不能按期召開,代表流動性大不能及時補選,致使職代會執行不規范。
3、對策和建議
一要突出工作重點,進一步拓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廣度和深度。緊密結合不同類型企業實際,從廣大職工群眾的愿望出發,把企業改革發展的難點、職工群眾關注的熱點、企業反腐倡廉的關鍵點作為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圍繞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職工工資標準和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等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行公開,重點加強對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逐步使廠務公開民主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不斷規范公司制企業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把廠務公開融入現代企業制度框架,把廠務公開的要求體現到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中,進一步提高企業管理規范化、公開化水平。
二要創新工作形式,進一步加強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各項制度,創新工作形式和活動方式,努力使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積極探索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正確處理廠務公開、職代會與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的關系,進一步堅持好、完善好、發展好這些制度。
三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有關方面齊抓共管、職工群眾廣泛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實和加強各級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業務實際,密切合作、加強協調,把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關于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工作
1、基本情況
開展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工作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重要途徑。規范、促進和保障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關鍵在于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機制,通過平等協商訂立合同,有關部門督促落實到位,不斷提高合同履約率。
目前,我市已建立以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為代表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全市各級工會會同協調勞動關系有關部門,積極開展集體合同要約行動,加強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采取“三個到位”措施(即“指導到位”、“規范到位” 和“示范到位” ),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全面推進集體合同工作,在全市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聯動、企業主體、職工參與”的工作格局,全市建立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實現了同步增長,企業民主協商工作取得新進展。
2、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認識上有偏差。部分企業的行政領導和職工在認識上有差距,有的人認為“工資集體協商流于形式,作用不大,不用費時費力做這項工作”,有的人認為“職工工資水平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招工時已跟工人定好工資或工價,沒有必要再開展協商”。二是部分企業平等協商簽約意識不強,部分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不夠規范,集體協商工作仍存在“企業不愿談、職工不敢談、雙方不會談”和“重簽訂、輕協商,重文本、輕履行”的問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效性有待進一步增強。三是部分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因未依法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導致無效。四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隊伍力量有待加強。近幾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全面實施,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監察執法、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范圍、職責、任務成倍增加,但受編制等因素限制,能力建設相對滯后,經辦力量難以及時跟上。
3、對策和建議
一要強化齊抓共管。推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政策性、法規性和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它不是一兩個單位或部門的事,而是各級黨委、行政、工會組織和企業組織代表的共同任務,工會要加強與人社局、經信委、工商聯及企業家協會等相關部門的相互配合,取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持,特別要在三方協商機制作用發揮上下功夫,避免一頭熱、一頭冷的尷尬局面,必要時要從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上明確職責。
二要強化工作力度。各級工會要把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維權的重點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切入點,要真正形成市、縣(區)、鎮、村、企業五級聯抓的工作格局。要明確各級工會主席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副主席是直接責任人,做到分工負責,一抓到底。各級責任人,能切實負起責任,把這項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三要強化擴面提質。推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特別是上級工會在確定工作目標任務時,不僅要有數量要求,更要有質量要求,要像“小三級”工會規范建設從“有工會”到“像工會”再到“是工會”一樣,在建立協商機制后,抓好集體合同的檢查、監督和履行工作。增強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約束力,切實提高集體合同的履約率。
四要強化協商水平。職工方協商代表是代表職工進行工資協商的具體操作者,無論是企業方面的集體協商,還是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都要求協商代表有較高的素質和威信,必須能夠代表全體職工的利益。在注重選好協商代表的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的培訓,使基層工會工作者和協商代表盡快進入角色,提高工會工作者和協商代表的專業知識和協商談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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